揚州市蘇中電力:排污費本該用于治污
國家發(fā)改委、財政部、環(huán)保部發(fā)布通知要求,到明年6月底前,我國各省區(qū)市污水、廢氣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將提高一倍。(9月6日《京華時報》)
大幅度提高排污費收取標準,是用經濟手段治理污染的必然要求,但能否做到專款專用?數據表明,2003年—2013年,我國累計征收排污費1700多億元。這么多錢花到哪兒去了?此次排污費提高一倍,能否保證所收取的費用都用之于治污?
從規(guī)定上說排污費使用沒有多大的問題,實行的是收支兩條線,不論收多收少,都得先進財政的口袋,再由財政按照比例返還。而問題恰恰就在這個返還上。從目前看,普遍存在“以收定支”的現象,排污收費用于部門經費的貢獻率一度高達32%。收得越多,返給的比例越多,部門的支配權就越大,可以用作福利開支,也可以無限制地安排人員,如:河南一位縣環(huán)保局局長透露,“縣環(huán)保局目前有157人,其中行政編制11人,財政全供事業(yè)編制24人,剩下的均為自收自支人員。他們吃什么?只能‘吃’排污費。”甚至還有可能成為不當開支。
征收排污費部門可以順勢得利,變相成為一條創(chuàng)收的渠道,為了更多的創(chuàng)收,難以避免會出現以“污”謀利,該關閉的不關閉,該全收的不全收“放水養(yǎng)魚”,事前不制止,事中不采取措施,“秋后忙收錢”。表面上看起來收的費用也許更多了,但是所產生的污染或許更嚴重。提高排污費標準,收取的費用比以往更多,會不會成為新的創(chuàng)收契機?
提高排污費標準無非是兩種目的,一則增加排污者的成本,促使其想方設法去減少污染,更有利地推動治污;二則是收取的費用專款專用,積累更多的資金集中解決污染問題;由此收費部門只有收的義務,而沒有使用的權力,即使是采取收支兩條線,也不應以收取的比例提取,而應按照實際的開支費用進行核定。
再一次提高排污費收取標準,不應光是“提”,更在于“管”,*好的辦法是核定行政開支費用,取消按比例返還。退一步說即使是還需堅持實行“收支兩條線”,也得定期進行公布公開,應收多少,已收多少,用之何處,有個交代。如此才能更好地接受監(jiān)督,透視不當行為,抑制以罰代法,促使環(huán)保部門去抓去管,防止以“污”生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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